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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赠与行为不受保护

2000-03-2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我朋友的孩子键键今年11岁,读小学五年级,与同班明明非常要好。前不久,他瞒着父母将家里一价值600多元的随身听作为礼物送给明明。朋友发现后,想要回随身听。可对方却认为,随身听是键键自愿送的,赠人的礼物怎么能要回呢?因此不同意归还,朋友一时没有办法。后来,一位法律顾问代键键的父母要回了随身听,同时也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。
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;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;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只有进行与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,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。如果超出这个范围,必须由他的父母代理进行,或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进行,否则就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,其行为也是无效的。

11岁的键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未经父母同意,就将600多元随身听送给明明,显然赠送物品的价值与键键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,故不能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,因此要回随身听是合法的。

(《农民日报》3.20罗定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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